LNG加氣站將如何選擇建設用地
來源:大理滄龍物流有限公司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6年11月30日 點擊:1881次
目前天然氣正在不斷普及,其在工業生產及城鎮居民生活中得到了廣泛應用,氣化器的應用也隨之增多,氣化站按照供應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單點直供氣化地供氣。
LNG氣化站可視做小型的LNG接收站和LNG衛星站,用以接收、儲存并氣化上游采購的LNG來向當站,部分氣化站亦設有液化裝置。本文主要介紹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的有關知識。天然氣加氣站建設必須按照國家相關建設規定及程序進行報建審批。加氣站前期手續的辦理,是加氣站建設順利實施的前提和必要條件,也是加氣站后期投運手續辦理的基礎和保障。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主要從兩個方面對土地的使用進行規范和調整。首先是從土地使用權的角度進行區分;其次,從土地用途的角度予以規范。現以此為角度對天然氣加氣站用地進行解析。
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
(1)天然氣加氣站用地性質為國有土地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里所指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9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因此,申請建設天然氣加氣站所涉土地必須是國有土地。
目前,在我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分別為出讓、轉讓和劃撥。出讓,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管理法》第55條)。轉讓,即指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通過買賣、贈與或其它合法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有批準權的省人民政府批準,并補交地價款。
劃撥,則指經縣級以上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土地交由其使用,或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2)天然氣加氣站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
土地用途指土地權利人依照規定對其權利范圍內的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功能。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之規定: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遺憾的是《土地管理法》并未就天然氣加氣站屬于何種建設用地給予明確說明,但根據2012年1月1日起頒行實施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的規定可以得出:加油、加氣站用地屬于建設用地中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此外,關于此種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現行法規對此也予以明確規定。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40年。"
由此可見,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必須為國有土地,同時其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中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為40年。
對防范天然氣加氣站用地風險的建議:
(1)從觀念上摒棄"先建后批"的思想
建設天然氣加氣站要經過選址、立項、項目設計、報建、建設和驗收,每一個環節所需要的審批都十分嚴格,所以"先建后批"這種僥幸心理往往會帶來巨大的經營風險。避免經營風險,首先要從觀念上樹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的意識,加強對土地規劃信息的搜集和分析才是先人一步的捷徑。
(2)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中增加關于期限屆滿續訂的約束性條款
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相對于出讓方式取得所需成本較低,但由于合同法的限制,有效租期為20年,這就需要我們考慮在租賃合同屆滿時如何續訂租賃期限,并將相關條款寫進合同,以免造成糾紛。
(3)合作建站建議采用公司化治理模式
合作建設天然氣加氣站時,可以采用公司化的治理模式,吸收土地使用權人為股東。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入股,參與公司分紅并承擔公司經營風險。
特別要注意的是,要區分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要經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集體所有的土地應先征收為國有土地。其次,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經評估機構評估,并記載于工商登記和公司章程;最后,需要及時將土地使用權變更至天然氣加氣站名下。
天然氣在大眾中不斷普及的同時,為了確保燃氣安全問題,要做好預防危險的措施,例如氣化站等站場利用燃氣監控系統做好安全工作、汽車駕駛員要做好汽車燃氣檢查工作,以確保人身安全、經濟財產等不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