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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印發《關于對運輸物流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來源:大理滄龍物流有限公司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18日   點擊:15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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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系列部署,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建立多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加快推進運輸物流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運輸物流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關于對運輸物流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 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 2016〕33號)等有關要求,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推進運輸物流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交通運輸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等部門和單位,就運輸物流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以下簡稱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的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違反運輸物流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違背誠實守信原則,經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并被列入運輸物流行業"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掛靠貨車實際所有人及

相關人員。本備忘錄所指的運輸物流行業市場主體為從事運輸、倉儲、配送、代理、包裝、流通加工、快遞、信息服務等物流相關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聯合懲戒的措施

除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外,各相關部門還依照有關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錄):

(一)準入和支持方面的懲戒措施

1、對失信主體申請從事道路、鐵路、水路、民航運輸和站場(港口、機場)經營業務,在班線和航線審批、經營許可等方面依法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對失信主體申請從事寄遞物流業務,在經營許可方面依法

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3、對失信主體申請城市貨運車輛通行證予以限制。

4、對失信主體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依法予以限制。

5、對失信主體參與工程等招投標依法予以限制。

6、對失信主體在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7、在財政補貼資金安排過程中,將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的重要參考。

8、對失信主體在申請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獲得認證證書方面予以限制。

(二)監管方面的懲戒措施

9、將失信主體的信用狀況作為稅務部門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的重要參考。

10、對失信主體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11、在失信主體辦理通關等海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布控查驗或后續稽查。

12、將失信主體的信用狀況作為進出口檢驗檢疫監管的重要參考。

(三)金融方面的懲戒措施

13、將失信狀況作為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的審慎性參考。

14、將失信信息作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的重要參考。對失信主體發行企業債券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限制注冊,并按照注冊發行有關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者保護機制管理,防范有關風險。

15、將失信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

16、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對失信主體予以關注。

17、在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中,對失信主體予以關注。

18、在審批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變更持有 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參考。

19、將失信狀況作為保險公司核定保險費率的重要參考。

(四)從業資格方面的懲戒措施

20、對失信主體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依法予以限制。

21、對失信主體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

22、對失信主體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予以限制。

23、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擔任上市公司、債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關注。

24、對失信主體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予以限制。

(五)社會形象方面的懲戒措施

25、通過"信用中國"、"信用交通"等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信息。

26、對失信主體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27、行業協會商會對會員失信行為進行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

三、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定期向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部門和單位提供運輸物流行業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相關部門根據本備忘錄約定的內容對"黑名單"中的失信主體實施懲戒。

(二)逐步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有條件的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

(三)涉及地方事權的,由簽署部門和單位將"黑名單"推送給地方相關部門,地方部門按照本備忘錄內容實施聯合懲戒。

四、聯合懲戒的動態管理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別對運輸物流行業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定期推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相關信息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更新,并開放平臺授權供部門共享使用。對于從"黑名單"中移除的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相關部門應及時停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運輸物流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信用信息使用、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