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從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核發,強化企業信息公示;取消企業相關備案,做好登記機關信息推送;調整聲明方式,提供免費公告服務;完善系統功能,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等四個方面做出了工作部署。
《通知》明確,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同時,《通知》對如何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進行了規范。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記載,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
據悉,《決定》取消了設立分公司備案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分支機構備案。為此,《通知》明確,分公司設立登記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后,有關企業無須再到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改由各地登記機關負責推送相關企業信息,實現及時更新、及時共享。分公司(分支機構)的登記機關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做好登記信息公示的有關工作,并將有關分公司(分支機構)信息推送至市場監管總局,由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所在地省級登記機關下載記名,并上傳公示。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要及時將有關分公司(分支機構)信息導入本地登記業務系統,實現自動提示。
對于營業執照丟失或損壞,《通知》明確,企業無須再在企業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刊登作廢聲明,只需要按照自主公示、自負其責的原則,自行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通過"營業執照作廢聲明"欄目進行公示即可,無需承擔任何費用,減輕企業經濟負擔。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的"營業執照作廢聲明"正式發布后,方可前往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補領手續。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營業執照補領手續的,需要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看有關企業是否已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
根據《通知》要求,目前,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正在抓緊對公示系統和業務系統進行升級改造。自2018年9月1日起,企業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營業執照作廢聲明"、母公司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集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