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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來源:大理滄龍物流有限公司   發布人:admin   發布時間:2016年12月26日   點擊:14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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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著力推進重點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云發〔2016〕11號)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重點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產業發展
  (一)支持新能源汽車項目建設。整合各部門有關產業發展資金,積極爭取國家專項資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省內建設的整車和關鍵零部件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鼓勵引導先進裝備制造業等重點產業發展基金以及國家有關產業基金,通過股權投資等加大對新能源汽車項目投入力度。對整車和動力電池投資達到一定額度的重大項目,按照"一企一策"研究項目用地、資金補助等支持政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
  (二)建立企業準入和新產品開發獎勵制度。對新進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一次性補助500萬元;對新進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一次性補助200萬元。新能源汽車企業開發新車型且實現市場銷售的,按照每增加1個乘用車產品目錄補助100萬元,每增加1個其他類別車輛產品目錄補助50萬元,對單個企業補貼5個產品后開發的新產品,補貼標準減半。支持省內新能源汽車配套企業發展,動力電池企業取得國家《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準入后一次性補助500萬元。(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廳)
  (三)加大科技攻關支持力度。發揮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專項的引導作用,推進動力電池關鍵材料、電池系統等共性、基礎技術研發,支持動力電池數字化制造成套裝備的研發和生產,提升車用電機、電控等關鍵部件的技術水平和配套能力。將有關項目列入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庫,給予相應的資金扶持。(責任單位:省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
  (四)組織實施產業技術創新工程。加強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平臺建設,依托新能源汽車重點生產企業和具有較強研發實力的科研機構,支持在新能源汽車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領域組建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加強檢驗檢測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對新能源汽車企業新認定的國家級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及省級研發平臺,分別給予一定的一次性補助;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組建研究院、實現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的企業或單位給予一定獎勵。(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
  (五)研究制定高原型新能源汽車技術標準。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社會團體、科研院所積極研究制定我省高原型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標準,支持省內企業加快研發適合我省復雜條件的新能源車型,鼓勵省內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用戶采購符合我省高原型新能源汽車技術標準的產品。(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質監局、科技廳)
  二、充電設施建設
  (六)實施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政策。由省財政統籌安排資金對充電設施建設的設備投入給予15%的財政補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
  (七)加強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全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交通樞紐、超市、酒店、商務樓宇、旅游景區、學校、體育場館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在滿足規定的基礎上增建充電基礎設施。(責任單位:省能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委,云南電網公司)
  (八)完善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原則上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現有小區充電基礎設施新建或改造。(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委,云南電網公司)
  (九)大力推進城際快速充電網絡。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位建設城際快充站。鼓勵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有條件的加油站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合作改造增建充電樁;將充電設施納入高速公路配套設施建設規劃,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原則上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20%的比例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優先在昆明等滇中城市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城際快充網絡,在滇西和滇南兩個方向主干高速公路延伸建設城際快充網絡,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蓋全省主要城市的城際快充網絡。(責任單位:省能源局、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委、商務廳,云南電網公司)
  (十)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充電基礎設施新增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在新增用地年度計劃中給予優先保障。鼓勵在已建成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通過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的,可采用協議方式辦理有關用地手續。政府供應獨立新建的充電站用地,其用途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管理的,應當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可將建設要求列入供地條件,底價確定可考慮政府支持的要求。供應其他建設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依法妥善處理充電基礎設施使用土地的產權關系。嚴格充電站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標準管理。嚴格充電站用地改變用途管理,確需改變的,應依法辦理規劃和用電手續。(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能源局)
  (十一)降低用電成本。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充電服務費。在落實國家關于新能源汽車用電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利用我省清潔水電優勢,支持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顯著降低電動汽車用電成本。(責任單位:省物價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委,云南電網公司)
  (十二)提高配套電網接入服務水平。電網企業要積極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責任單位:云南電網公司、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
  三、推廣應用
  (十三)實施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對省內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與中央財政1:1補助標準實行地方財政補貼,其中省級財政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探索實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政策,適時由購車補貼過渡為運營補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廳、發展改革委)
  (十四)實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備案制度。對省內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實行備案登記,并納入省級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管理。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發放對象是通過省級備案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消費者。(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科技廳、發展改革委)
  (十五)發揮國家機關及公共機構示范作用。國家機關及公共機構要帶頭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積極建設充電配套設施,鼓勵公務出行租用新能源汽車。從2017年起,省本級國家機關及公共機構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新增或更新的市內交通用車總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5個百分點,到2020年達到70%。鼓勵國有企業參照上述標準執行。(責任單位: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科技廳、國資委)
  (十六)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2016-2020年,昆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出租車和城市物流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麗江、玉溪、大理、曲靖、紅河、楚雄等6個州、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5年應分別達到10%、15%、20%、25%、30%;保山、德宏、普洱、昭通、文山、西雙版納等6個州、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5年應分別達到5%、10%、15%、20%、25%。怒江、迪慶、臨滄等3個州、市結合當地充電基礎設施情況自行確定。(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科技廳、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委)
  (十七)推動社會租賃車輛應用新能源汽車。支持各類社會資本開展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鼓勵網約車、汽車租賃等新型業態采用新能源汽車,創新商業運營模式。(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
  (十八)開展綠色交通示范運營。支持旅游景區建設具有示范作用的充電站、P+R停車場充電站,鼓勵旅游及客運企業開通多種形式的示范運營線路,支持各類社會資本開展新能源汽車旅游租賃服務,鼓勵示范運營線路同步建設車聯網,實現人、車、停車位(充電樁)智能互動,提升服務水平和質量。(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旅游發展委、科技廳、能源局)
  (十九)優化推廣應用環境。各地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及商場、旅游景點等必須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鼓勵國有資產管理的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實行減免收費。推行差異化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在采取機動車限購、限行措施時,對新能源汽車的購買和通行給予優惠和便利。(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物價局、交通運輸廳、旅游發展委,省公安廳交警總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