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市燃氣的快速發展,燃氣用戶不斷增加,應用領域逐漸增多,對促進經濟發展、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發揮著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一些地方也出現了違規經營、擅自建設自供燃氣設施等現象,這種狀況不利于燃氣安全監管,也容易產生較大安全隱患。(評:每一次燃氣市場的整頓,無不冠以安全之名。)為進一步規范燃氣市場經營秩序,促進燃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實施燃氣專項規劃。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科學編制(修訂)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嚴格組織實施,切實解決無序建設、重復建設的問題。凡不符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的燃氣工程項目,一律不得批準建設。對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的燃氣工程項目,要依法辦理規劃、施工等許可手續,落實燃氣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規定,竣工驗收合格后報當地燃氣主管部門備案。(評:規劃先行、施工許可,這些都是控制擅自建設自供LNG設施的有效手段。)
二、嚴格執行燃氣經營和供氣許可。
燃氣供氣站點必須由具有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設立。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燃氣供氣站點,應當具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相應條件,并取得由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的供氣許可證后,方可供氣。各地燃氣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燃氣經營許可和供氣許可制度,對不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未履行相關規劃建設審批程序、且燃氣經營企業未辦理燃氣經營許可和供氣許可的供氣站點,要依法取締。(評:山西除了燃氣經營許可外,還實施供氣許可證制度,這并不是一個全國普遍實施的制度。)
三、全面規范燃氣市場秩序。
燃氣經營企業應在其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類別內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嚴禁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燃氣用戶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不得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評:安全間距等都是安全條件。改變燃氣用途更多的是將原先作為原料用途的燃氣挪作燃料用途。這幾點對于LNG自供場站來說都非常要緊。)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指導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各地燃氣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堅決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依法取締違規擅自設立的燃氣供氣站點,全面規范燃氣經營市場秩序,確保燃氣安全。
四、不斷提高燃氣服務質量。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要進一步改進服務方式,優化服務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要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進一步明晰供用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要進一步加大燃氣安全宣傳力度,引導廣大燃氣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今年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總體要求,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研究,強化部署,立即開展一次城市燃氣經營市場秩序專項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全面消除各類燃氣安全隱患。檢查情況要形成書面匯報材料(包括工作進展、采取措施、整改情況、主要成效、存在問題、下一步工作等),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省廳。省廳將適時對各市的檢查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并在全省進行通報。